【法律問蘋果】家有暴力成員 快打113申請緊急保護令
不具名讀者問:家中有一位親戚白住,最近斷了金錢支助後好像有 去外面打工,但家暴情況越來越嚴重,上次他拿鍋子朝家人打下去,還好人多制止了他。這幾天因廁所問題,拿瑞士刀要砍我,當警察面拿拖鞋打我臉。我們頂多能 告他傷害罪的樣子,他沒再怕,威脅殺人,我們到警局申請保護令,但不確定能否成功。聽說要用《民法》767條才能趕他走,可是訴訟要8個月以上。要怎麼樣 才能快點趕他出去呢?
律師林士煉答:
只要是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的人,依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規定,都可認定為是家庭成員,又對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,例如虐待、傷害、脅迫、侮辱、騷擾等,皆可認定為是家庭暴力。
所以,讀者遭遇同住的親戚家庭暴力時,第一時間應撥打「113」保護專線求助,若是情況緊急而有生命危險之虞時,則應立即撥打「110」向警方求助。
於 此同時,建議讀者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,法官會斟酌讀者的聲請內容及實際需求,在保護令裁定上載明實施暴力的親戚必須遵守的事項,倘若實施暴力的親戚違 反保護令時,會遭移送法辦,以保護讀者及其他家庭成員。目前民事保護令依據不同的具體情事,可分為通常保護令、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。
依 讀者所述,親戚有拿鍋子朝其他家庭成員毆打、拿瑞士刀要砍人、拿拖鞋打讀者的事實,因此建議讀者向警方求助處理的同時,應向警察要求製作筆錄,以此證明其 同住的親戚有具體家庭暴力的事實,並且情勢是屬於「急迫危險」的狀態,然後以撰寫聲請狀、言詞、電信傳真、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,向法院提出「緊急保 護令」的聲請。
法院在受理緊急保護令的聲請後,會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的事實,判斷其家庭暴力是否已達急迫危險的程度,如符 合要件時,法院會在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,並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給予警察機關,以保護讀者與其他家庭成員不受家庭暴力的持續 性侵害。(李奕緯/採訪整理)
https://tw.news.appledaily.com/local/realtime/20181008/1442483/
Keine Kommentare:
Kommentar veröffentliche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