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半推半就」不算性侵? 法律專業文秒懂
作者: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正傑;全文授權: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
大 雄與靜香為高一同學,且為COSPLAY的同好,大雄因而暗戀靜香。某日大雄以參觀其住處收藏之COSPLAY服飾、道具為理由,邀約靜香來前住處;大雄 並準備啤酒與靜香共飲,再藉著酒意壯膽向靜香示愛,靜香身處無他人環境下,一時不知如何反應,大雄接著撫摸靜香身體,再以手指插入靜香之陰道;又在大雄要 求下,「半推半就」的以口含住大雄陰莖。靜香對於發生性關係經過,深感不受大雄尊重、後悔不安,難過之餘,將參觀大雄住處發生之經過告訴導師,導師通知雙方家長,雙方家長均提出告訴。
案 例中描述之「指交」、「口交」是刑法上「性交」嗎?按稱「性交」者,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: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,或使 之接合之行為。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,刑法第10條第5項定有明文。所以只要是以性器與他人性器、 肛門或口腔相互接合,或以器物、其他身體部位與他人性器、肛門相互接合,亦即俗稱「指交」、「口交」或「肛交」之性行為,不論男男、女女或男女之間,都構 成所謂之性交行為。
靜香即使是願意或無明示反對與大雄發生性關係,但兩人均係未滿16歲之高一學生,對於性觀念尚屬懵懂,刑事政策為保 護少年,認為14歲至16歲之男女,乃欠缺完整之性自主權;14歲以下之男女,則完全欠缺性自主之同意權或同意能力。因此,刑法第227條第3項明文規 定,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即便出於雙方合意或兩情相悅,仍然構成犯罪,亦即大雄與靜香不但是被害人,同時也是加害人。但未滿18歲之 人發生性關係,法律特別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,雙方家長可以撤回告訴。
附帶一提,大雄對靜香為「指交」或使靜香「半推半就」為其「口 交」之行為,若已違背靜香之意願,客觀上也可證明靜香不願意為大雄「口交」之行為,大雄恐涉及強制性交罪,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。是男女發生性行為 前,請尊重對方性自主權利,切勿違背對方意願而發生性行為,再多辯解也無法挽回彌補對方之傷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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