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教戰:配偶外遇了,我可以靠法律做什麼?
https://tw.news.appledaily.com/forum/realtime/20190327/1540922/
林殷佐/律師
這雖然是一個大家常討論的法律問題,但還是常常發現當事人誤會了一些法律概念,以下作簡易的分類說明。
我發現我先生(太太)外遇了!法律上能主張什麼權利,要看我們手上能證明外遇的證據到什麼樣的程度,用簡單的二分法來說。
一、如果我們手上的外遇證據能證明先生(太太)有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,那在法律上我們可以主張:
(一)對先生(太太)與第三者依《刑法》第239條規定,向地檢署提出刑事通姦罪告訴。
(二)對先生(太太)與第三者依《民法》第184、195條規定,向法院民事庭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。
(三)對先生(太太)依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家事庭提出離婚訴訟。
二、如果我們手上的外遇證據只能證明先生(太太)有與第三人發生感情上的出軌而無法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,那在法律上我們可以主張:
(一)對先生(太太)與第三者依《民法》第184、195條規定,向法院民事庭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。
(二)對先生(太太)依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家事庭提出離婚訴訟。
另外要特別注意時效問題:
一、《刑法》第239條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,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37條規定必須自我們知道犯罪行為人是誰的時候起6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。
二、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,依《民法》第197條規定必須自我們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的時候起2年內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民事訴訟。
三、因先生(太太)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主張依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1項第2款離婚訴訟,依《民法》第1053條規定必須於我們知道這件事後6個月內提出離婚訴訟或是事發後2年內向法院家事庭提出離婚訴訟。
以上簡易的分類方式,有助於當我們發現先生(太太)外遇時,該選擇什麼樣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法律上的權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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