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ittwoch, 22. August 2018

加害人其情可憫 被害人活該受害?


陳書芳/台灣女人連線副秘書長

日前報載一名狼父猥褻親生女兒,所犯是加 重強制猥褻,屬3年以上、10年以下的重罪,檢方起訴時建議院方從輕量刑。法官認為,最低3年還是太重,引用《刑法》第59條「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,得酌 量減輕其刑」減刑判2年徒刑,又因狼父是家中經濟支柱,給予緩刑5年。這樣的結果讓人無法接受,狼父猥褻親生女兒何來的「其情可憫」?

查看性侵判決,「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」的情形竟包括:兩造關係為朋友、同學或網友等關係、被告無性侵前科、手段非兇殘、有悔意、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。

2010年,因數起性侵輕判事件引發大規模的「白玫瑰運動」,促成隔年司法院對妨害性自主罪量刑的檢討。當時即發現性侵量刑的普遍問題在於,法官量刑時往往從低度刑起跳,加重罪責時,加重不多,減輕時卻大幅減低等問題。

司 法院建立「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」,以求減少法官審理性侵案的量刑歧異與量刑過低。然而,台灣女人連線在2015年檢視2011至2014年性侵量 刑,卻發現刑期越減越低,並常以《刑法》第59條予以減刑,輕判情形依舊存在。當初建立的「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」不但沒有解決問題,反而可能成為法 官依循往例減輕其刑的參考依據。更說明了,若不由根本提升法官性別意識,因心證而判刑過低之情形根本無法解決。

法官未考量性侵案的特殊性,以「悔意」的態度、「和解」的金錢或家庭經濟因素等做為減刑的依據。但受害者被性侵造成的終生陰影和傷痛,絕非和解或悔意能弭平。法官不但沒有同理被害人,卻同情加害人,對加害人過於寬容的判決,無疑是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傷害與反挫!

2017年台灣發生超過1萬4000件的性侵案件,亦即平均每天發生超過38件性侵案件,著實令人心驚。但法官性別意識不足,替性侵犯減刑脫罪,使社會在不安的恐懼中。我們想問:加害人其情可憫,難道被害人活該受害?

https://tw.news.appledaily.com/forum/realtime/20180823/1415956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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