拐13歲少女嘿咻 法官認「情堪憫恕」減刑
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new/realtime/20180423/1338693新北市淡水區24歲顏姓男子,去年透過交友網站結識年僅13歲的少女,兩人交往後顏男兩度帶少女回家發生性關係,少女父親知情後認為女兒遭侵犯怒提告,檢 方因此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起訴顏男,但士林地院認為,少女雖未滿14歲,但她和顏男是男女朋友關係,且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,因此認定顏男「惡 性非大、情堪憫恕」,輕判他2年徒刑,緩刑5年。
判決指出,顏男高中肄業從事水泥工,去年5月他兩度帶一名交友網站結識的少女回家,顏男以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,誘騙少女自願與他發生性關係。少女的父親事後發現女兒異狀,詢問後才驚覺女兒小小年紀,竟然交了個大10歲的男友還偷嘗禁果,氣得帶女兒上警局報案。
顏 男到案後坦承犯行,但辯稱他與少女是男女朋友。法官審理認為,顏男所犯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,可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重刑,但顏男犯後態度佳,認罪悔 過並積極尋求和解,只不過少女父親考量若以金錢條件和解,恐造成親子關係無法修復,因此堅持不願撤告,而被害少女更明確表示根本不想告顏男。
法 官最後認定,顏男犯案是因年輕氣盛、一時失慮,且與少女為男女朋友關係,在兩情相悅下一時無法克制自己情慾,「情節實堪憫恕」,「惡性尚非重大」,以最輕 本刑判決仍嫌過苛,有情輕法重疑慮,因此依《刑法》59條減刑,兩次性行為各判刑1年2月,合併應執行刑2年,並予緩刑5年,以啟自新,保護管束期間應提 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及20小時法治教育課程。可上訴。(李奕緯/台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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