蘋果留言功能就是讓台灣軟爛渣男現形. 台灣軟爛渣男的日常, 因為沒有羞恥心, 所以仇恨女人特別厲害.
"記得找滿16歲!" 台灣軟爛渣男得的是秀下限絕症. 渣到不能渣了... 看看蘋果新聞下面的留言, 印證台灣軟爛渣男越來越自私無恥, 把污辱未成年少女當成樂趣, 無能管好自己的87言論. 男人自己很清楚:強姦是男人, 嫖妓也是男人, 家暴還是男人...
男人先把自己的高犯罪率降到和女人犯罪率一樣低, 再出來嗆女人. 否則就如殺人犯在喊救人, 可笑而且無恥至極.
一群沒人愛的台灣軟爛渣男只會Show下限. 台灣軟爛渣男原來不只喜歡強姦女人, 更是這麼想靠被男人強姦賺錢. 台灣軟爛渣男自己有多臭醜作怪, 從來不會照鏡子自省, 原來是因為眼睛瞎了. 台灣軟爛渣男自作賤不可活.
台灣軟爛渣男就是只會罵女人, 台灣軟爛渣男出軌嫖妓強姦家暴殺女人, 這些台灣軟爛渣男全部閉嘴保護同類. 台灣軟爛渣男的邏輯永遠是: 千錯萬錯絕對不是男人的錯. 男人同時和不同女人上床並且公布錄影很正常, 不正常有問題的永遠是受害的女人. 所以女人當然是淫蕩又犯賤妓女, 男人只是專情不同女人而已.
台灣軟爛渣男殺死女人, 甚至還認為女人該死. 台灣軟爛渣男死不完. 愚蠢到大腦不具備同情的能力.
RoBo Hon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robo.hon
李宗瑞翻版! 準消防員蹂躪6少女拍性愛照
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new/realtime/20180518/1356338準消防員王士聰於受訓期間,於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間,誘騙未成年少女性交跟猥褻還拍攝性愛照與影片,甚至以此要脅與之性愛,不從就要將性愛照 公布,經被害人報警後,檢警查出有6名未成年女子受害,其中1人還是年僅13歲的少女,宜蘭地方法院審理,依妨害性自主罪等罪,重判王男15年及6個月徒 刑。
男子王士聰(38歲,在押),尚未結婚,過去曾在宜蘭一間中學擔任行政人員,也曾在社福機關任職,前年他準備消防特考期間,在宜蘭市一家五星飯店擔任救生員,順利考取消防特考,之後在衛生局擔任半年的專案臨時人員,於前年底離職,去年前往消防署位在南投竹山訓練中心受訓。
從 前年暑假開始,王男透過臉書、Line等聊天、交友軟體,鎖定多名國中少女下手,雙方互加好友聊天後,要求拍私密照、裸照,甚至約出發生性關係,還有少女 稱王男「老公」,每次發生關係後,都會帶少女去吃宵夜、或是給幾百元現金,最後因其中一名少女母親發現後,直奔消防署位在南投竹山訓練中心找正在受訓的王 男理論。
事後王男曾多次央請民代調解,但談判破局,家長於去年6月向警方報案。而王男也因此事被消防署退訓,成了史上第一名被退訓的準消防員。
警方到王男家中搜索,從其手機及電腦中扣得他與多名少女對話及性愛影片、照片等,他還一一分門別類,儼然是李宗瑞案翻版。
王男落網後聲稱過去曾被前女友欺騙感情,才會鎖定對感情懵懂的國中少女下手,認為「比較不會被騙」。
「根本不敢相信!」傳出王男專挑國中少女網交性愛,曾和王男共事過的人直呼不敢置信,還說王男的工作期間作息都正常,也努力考上消防特考,「不錯的前程就這樣自己毀了!真的相當錯愕。」
法 院審理時發現,王男從2016年5月起至2017年7月間,分別對於未滿14歲少女1人、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4人為性交、猥褻之行為,其間有部分係 於性交、猥褻行為之際,拍攝性愛、猥褻照片及影片,或在少女不知情的情況下,以照相、錄影偷拍。另與已滿16歲未滿18歲少女1人,拍攝性愛照跟影片。
王男在法院審理期間坦承不諱,檢警也在其手機、電腦內,發現大量與少女性交、猥褻照跟影片。
宜 蘭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,認為王男犯行明確,共犯《刑法》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、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、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 子為性交未遂罪、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、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拍攝少年為性交、猥褻行為照片、影片罪及同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、《刑法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以照相、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等,共39罪。
合議庭審酌王男原為學校宿舍管理員、消防特考合格受訓人員,原應潔身自愛並恪遵法令,竟為上開犯行而對成長中少女及渠等家庭成員身心造成傷害,犯後已知坦承犯行,尚未取得被害人及家屬原諒等,各處以4月至3年2月不等有期徒刑,應執行15年及6個月徒刑。
另 外,檢察官雖以被告要求7名少女在住家自行拍攝全裸猥褻行為照片,該等少女旋以其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,將上開自行拍攝全裸及下體之猥褻行為照片傳送 予被告供其觀覽,而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 項之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嫌部分,但法院審理後認為,其所為與構成要件不符,做出無罪判決。另外,檢察官認為王男與一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 少女,在2017 年1 月12日起至同年7 月5 日間共性交7次,因少女所述不明確,且欠缺其他有力證據證明,法官也做出無罪判決。(林泊志/宜蘭報導)
Keine Kommentare:
Kommentar veröffentliche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