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錶」女不是「婊」女也有事 阿伯被判拘役58天
https://tw.news.appledaily.com/local/realtime/20180625/1379391/同是羽球社球友的鄭姓男子(約50歲)與黃姓女子,因為1支羽球拍結怨,去年9月30日晚,鄭男持紅漆在黃女轎車車身噴漆塗寫「錶女」字樣,黃女報警處 理,經警調閱監視器清查始知是鄭男所為,黃女對鄭男提告毀損與公然侮辱罪,日前台南高分院判鄭男拘役58天,可易科罰金5萬8千元定讞。
判決指出,鄭男雖坦承犯行,但否認公然侮辱,辯稱因黃女偷走他的球拍,要求她出面處理,但黃均未理會,噴「錶女」二字是要她出面處理此事,且他與黃女都是鐘錶羽球社社員,所以才稱黃女為「錶女」,並沒有辱罵的意思。
法官認為,「婊女」指的是「賣淫女子、娼妓」,在社會一般評價上,帶有侮辱、貶抑女子之意,可以令聽聞者感到不悅、難堪,甚至人格遭受攻擊,足以貶損名譽及尊嚴評價。
雖然鄭男噴漆塗寫「錶女」,而非「婊女」,但從其讀音與「婊女」相同,已使人聯想是「婊女」之意,對鄭男辯稱「錶女」並非指「婊女」是卸責之詞,無足採信。
一審法官依毀損與公然侮辱罪判應執行拘役95天,可易科罰金9萬5千元,鄭男上訴,日前台南高分院認為毀損與公然侮辱罪是同一行為觸犯兩罪,改從一重罪判刑,依毀損罪判鄭男拘役58天,可易科罰金5萬8千元,全案不可再上訴。(劉榮輝/台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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