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amstag, 31. März 2018

就是渣. 千就是女人的錯.

李嘉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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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婚後2個月召妓回家嘿咻 人妻怒休夫

https://tw.news.appledaily.com/local/realtime/20180331/1325916/

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前年6月與黃姓女子結婚後不到2個月,黃女就從劉男手機裡面發現他聯繫傳播妹性交易,對話記錄顯示有次劉男為了節省去旅館開房間的費用,還直接要傳播妹到家裡提供服務,黃女憤而訴請離婚,台北地院今判准黃女勝訴。

黃女提告指稱,她與劉男婚後2個月時,偶然間注意到丈夫手機常常跳出某女子傳來的LINE訊息,她某天趁著劉男睡覺時去翻看其手機,赫見丈夫竟與一名傳播妹保持聯繫,經常相約性交易,有次在討價還價時,為了節省旅館房費,還要求傳播妹前來租屋處家裡。

黃 女另指出,劉男除了有出軌行為,平時更脾氣暴躁,每每意見不合就兇惡辱罵她,即使她父親還是力勸兩人好好相處,兩人仍舊爭吵不斷,某次為房租問題吵架,劉 男還做出把錢丟到馬桶裡沖掉的行為,她因此在去年9月間傳訊表示希望協議離婚,但劉男則推說沒空而不談,她只好提告訴離。

劉男辯稱,他 與傳播妹的LINE對話記錄,只是因為該名傳播妹透過網路在拉客,他出於好玩的心態而與對方亂約,並沒有真的進行性交易。他並反控妻子對於婚姻毫無情分, 某次他出車禍送醫院坐輪椅,黃女竟拒絕前來探視,自己不用為婚姻破綻負責,若要離婚,黃女必須分攤3個月房租3萬6000元等錢,他才願意離婚。

法 官認定,劉男多次用通訊軟體與其他女子洽談性交易,如果只是為了無聊好玩戲耍對方,怎會告知自己真實住處地址,可見劉男辯詞並可不信,已構成「與配偶以外 之人合意性交」的判決離婚條件,另審酌劉男還提出黃女分擔3萬6000元房租就同意離婚,顯見並未反省自身行為,雙方婚姻破綻應歸責於男方,因此判准黃女 離婚請求。還可上訴。(李奕緯/台北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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