狼師誘淫女童 竟稱:不做愛就不是女朋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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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投一名張姓男子5年前擔任國小代課老師時,以交往為名2度性侵一名當時才10歲的小四女童得逞,還誤導女童:「妳不跟我做愛,妳就不是我女朋友。」最高法院指女童當時認定張為男友,發生性關係雖未違反她的意願,但張身為師長,利用少女情懷染指女童,惡性非淺,今依2個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合併判刑8年6月定讞。
判決指出,張男於2012年9月1日到2013年6月30日,在南投縣某國小擔任社會科與資訊科代課老師時,刻意接近當時讀小四的本案女童,還傳簡訊示愛:「我喜歡你,如果你不把這件事講出去,這件事就是真的,如果講出去,這件事就是假的。」
女童答應張男追求,張男隨即以加強指導課業為由,多次在放學後到女童家,就在女童臥房裡和女童嘿咻,由於張男每次都滯留房內並鎖門,引起女童家人懷疑,女童當時就讀小六的哥哥就曾去敲門打斷張男的好事,遭張男痛打一頓。
女童的祖母也曾質問張男來意,張男趕緊穿好衣褲,叫全身脫光光的女童藏在棉被裡,走出房間敷衍宣稱,想幫忙在房內安裝監視鏡頭,蒐證女童遭父親家暴猥褻的過程,女童祖母狐疑表示:「你是不是關心太多了?」
這段師生戀在女童讀小五上學期時分手,後因女童遭父親家暴猥褻事發,2015年間被社工介入安置時說出駭人內情,女童母親才得知並報案提告。
張男到案否認所有指控,宣稱在校期間沒跟女童交往,也沒毆打女童的哥哥,他強調當年去女童家,是幫忙蒐證女童遭父親家暴猥褻的經過,絕沒踰矩,推稱女童驗傷確認已破處,應是被狼父所奪。
女童強調報案驗傷前,「我沒有跟其他男人發生過性行為」,意指童貞是獻給張男。女童的哥哥與祖母均證稱,當年確有女童敘述他們在家與張男的衝突或對話,女童哥哥還說曾看到妹妹與張男在住處附近的土地公廟親嘴。
女童的小學密友也證稱,女童當年就透露已跟張男上床,並說出張男有戴套、使用潤滑油等細節,女童還出示張的親筆情書佐證,那時候大家也覺得張對女童明顯比較好。
檢方依女童指述張男當年揚言:「跟我作愛,不然就要傷害妳最好的朋友。」等語,起訴張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。不過二審法官指女童自承張從未對她以暴力相逼,女童還曾因不滿張說:「妳不跟我做愛,妳就不是我女朋友。」拒絕張碰她。
二審法官認為,女童與張男的互動顯非全然沒有自主空間,縱然為了維繫與張的男女朋友關係而勉強答應,仍不算違反意願,但張身為師長,利用少女情懷染指女童,也沒認錯和解,惡性非淺。
至於女童雖宣稱與張男上床共9次,但二審認定僅有哥哥和祖母各碰見的一次有明確證據,據此改依2個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,合併判處張男8年6月徒刑,最高院今維持二審判決定讞。(黃哲民/台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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